民事訴訟法單位證明能否作為證據
一、民事訴訟法單位證明能否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中單位證明的證據概況分析
1、離婚案件占基層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比例較高,該類案件中采用單位證明的情況較有典型性。單位證明主要用來證明當事人身份、登記結婚情況、婚姻及子女撫養現狀以及家庭財產狀況等,在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必然有一份甚至多達五六份單位證明用以證明各項待證事實。雙方到庭的案件中,出現單位證明主要是各自陳述主張理由不一致甚至相反,而街坊鄰居、親戚朋友又不愿意出庭證實婚姻問題,這就使單位證明成為必然。當下,農村村民委員等單位出具證明已經成為為本組成員提供服務的重要內容。其中,證明婚姻現狀的單位證明均表現為書面證言形式,因為證明并不是隨案情發生而做成。在采信率方面也是比較高的,除了撤訴案件外,單位證明均得到了完全的采用;即便是撤訴案件,其有關證明身份的證明也得到了采用。僅僅是有關證明案件實體爭議事實的單位證明類證據材料因當事人放棄請求或法院駁回其請求,因而裁判未作評判、采納。
民事訴訟法單位證明能否作為證據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有單位證明的情形比較突出,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占絕大多數。一般來說,肇事方對具體受傷不會否認,這就使事發時有公安交警大隊的調查和勘驗即可,傷情與醫療費之間的因果關系就需要醫療機構來證明,而當事人家庭狀況及肇事方娥賠償能力,居、村委會比較了解,故出具書面證言的情況稍多。
3、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占基層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一成甚至更多。當事人斗毆、打架一般是由相關的基層單位先行處理。單位證明主要證明當事人身份、受傷情況、以及各方經濟能力和處理糾紛過程等等。農村發生爭奪田邊地角、宅基地以及小孩甚至家禽引發傷害或互相傷害糾紛,主要是農村基層組成人員在第一現場或者第一時間了解案情,他們的證明最有說服力。在左鄰右舍不愿意出庭作證的情形下,單位證明就成為必然。當下,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單位出具證明已經成為為本組織成員服務的重要內容。其中,證明受傷及糾紛處理和各方具體情況的單位證明均表現為書面證言形式,因為證明并不是隨事情產生而做成。
單位證明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在理論上有較大的分歧。肯定論認為,單位具有證人資格,由單位出具證人證言或由代表單位的個人出庭作證很有必要,符合司法實踐需求。肯定論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這是以立法形式明確賦予了單位的證人資格。否定論者認為單位不是證人,單位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單位無法感知案情也無法出庭作證,更無法承擔偽證的法律責任。國外并無單位證明的做法以及國外學者對單位證人的否定,也給否定論者提供了充分的佐證。此外,還有一種務實的、有限制的單位證人資格肯定論。這種觀點認為,單位在有限的范圍內可能構成提供證言的主體。
目前單位證明在訴訟實務中大量存在已為不爭的事實,特別是基層法院審理傳統民事案件單位證明材料大量被當事人作為證據材料提交法庭,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然而,單位證明材料究竟歸屬于證據種類中的哪一類,證明效力如何等相關問題困擾著理論界和審判實踐中。對該問題的正確梳理將直接影響著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裁判的公正。
二、單位證明文書的概述
(一)單位證明文書的概念及特點
所謂單位證明文書,是指以單位名義(加蓋單位印章)專為訴訟活動出具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面材料。單位證明文書有以下兩個主要特點:
1.必須以單位名義出具并加單位印章
2.形成時間在訴訟期間,且目的專為證明案件事實需要
(二)單位證明文書的種類
根據單位證明文書內容與其法定職權的關系可以分為:法定職權證明和非法定職權證明。
(三)單位證明文書的屬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類型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四)單位證明文書作為證據的必要性
作為單位可能掌握關于民事訴訟方面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存于該單位,且可能是系列證據材料,原始證據材料單獨作為證據又無法直接明確起到證明目的,需要單位將前因后果、背景因由作出說明。
時間:2021-11-07 作者:湖北大學生網 來源:湖北大學生網 關注: